领导干部要做践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表率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5-10-16 00:0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些要求对做好保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践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表率。

    保密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一方面,领导干部所处职位、所在岗位、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有机会接触、知悉大量国家秘密,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往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时间早、数量多、密级高,甚至有些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尤其是在当前境外窃密活动重点锁定我党政领导干部和核心涉密人员的形势下,领导干部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还肩负着组织领导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开展、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推动保密法律法规在机关单位贯彻落实等保密领导责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更强的保密法治意识,必须带头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职责。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保密法律法规是开展保密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行为规范。我国的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这些保密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自己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既要学习掌握国家秘密的基本概念、范围,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如何确定国家秘密,又要学习掌握公务活动中的各项保密要求,懂得如何保护好产生、使用和管理的国家秘密等。特别是在信息化条件下,网络通信泄密风险十分突出,保密工作科技含量越来越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中关于计算机网络、手机以及其他信息设备使用的保密规定,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才能及时防范、发现并杜绝泄密隐患和漏洞。

    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保密法从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发布、涉密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与涉密场所、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其中很多条款都涉及对个人涉密行为的规范。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些制度和程序办事,时刻以保密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涉密行为,严格自律。同时,领导干部还要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领导干部无论职务多高、岗位多关键,都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保密监督检查,接受他律。这既是一项纪律要求,也是对其本人的保护。

    领导干部要带头用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从近年来的保密检查情况看,一些机关单位存在许多泄密隐患和违规行为,甚至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往往与其内部保密法纪松弛,对责任人员不能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只是简单批评教育了事有直接关系。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时不能严肃追究保密法律责任,必然导致责任人员对保密法律法规的忽视甚至蔑视,这样,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用好保密法律法规,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支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做到不姑息、不迁就、不包庇,才能真正树立起保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有效敦促广大涉密人员模范遵守保密法纪,做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从而营造良好的保密法治环境,确保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