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与保密相关的条款规定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5-10-16 00:00:00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