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25-05-12 09:06:1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进一步巩固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强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成员、警种部门(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下同)负责人带头签订遵守严禁违规宴请饮酒规定承诺书,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自觉践行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三条 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警务督察部门牵头、有关警种部门协作配合的《六项规定》贯彻落实工作机制:
(一)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违规宴请饮酒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整治,对现场督察、专项督察、12389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和其他警种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指导各警种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报备工作。
(二)公安机关纪检组织应当畅通举报投诉和问题线索移送渠道,严肃查处违规宴请饮酒行为,并定期通报违规宴请饮酒典型案例。
(三)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来信来访反映的违规宴请饮酒问题线索移送警务督察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组织。
(四)机关党务工作部门负责通过在公安内网开设专栏、办公场所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严禁违规宴请饮酒规定。
(五)交警部门对公安机关干部职工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干部职工所属公安机关指挥情报部门。
(六)指挥情报部门负责将接报警和交警部门通报的违规宴请饮酒相关问题线索移送警务督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纪检组织。
(七)法制部门负责为违规宴请饮酒有关案事件处理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第四条 违规宴请饮酒的,视情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一)在执行安保警卫等重大任务期间违规宴请饮酒的;
(二)着警服或者驾驶、乘坐警车到公共场合宴请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携带枪支、警械、涉密文件资料及驾驶车辆时饮酒的;
(四)曾因违规宴请饮酒问题被处理的;
(五)各级领导干部违规宴请饮酒的。
第五条 对违规宴请饮酒处理决定不服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复核。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将违规宴请饮酒的情况纳入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因违规宴请饮酒问题受到处理的,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主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职工监督信息档案。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宴请饮酒的,应当按层级事前做好书面报备工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备;警种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厅(局)领导报备;其他人员向警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
第八条 《六项规定》第二条所称“领导干部之间”在我省是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成员、警种部门负责人,其他副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单位之间”是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警种部门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第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严禁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闽公综〔2019〕113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