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通知通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警着装的通知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8-10-30 12:46:07

厅属各单位: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精神,2007年10月以来,省厅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已施行上岗着装的基础上,要求省厅机关和设区市公安局机关民警在工作时间统一着警服上岗,并对着装范围、要求、季节换装等具体事项作了规定。总的看,绝大多数民警遵守规定,着装规范,整体精神面貌较好,树立了机关民警的良好形象。但仍存在着装不统一、不规范,不按规定换装等现象。如: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系于裤腰之外;着春秋执勤服时,不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着冬执勤服时,不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着春秋(冬)常服时,不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不扎领带;警衔肩章与警服不配套,警便服混穿,不系扎制式腰带,挽袖、卷裤腿,女性民警染彩发、发辨过肩、戴首饰,等等。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民警着装行为,厅政治部决定修订着装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着装范围
  (一)报经厅领导同意,除厅外联办外,厅机关各单位民警均要着装上岗,并挂工作牌。省厅从基层公安机关借调的民警按照厅机关要求着装。公安现役部队官兵按照现役部队内部相关规定着装。
  (二)除以下特殊情况外,民警在上班、值班、备勤、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外出执行公务等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1.确因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等阶段性工作,不宜着警服的;
       2.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及有关活动,主办单位明确要求不着警服或不宜着警服的;
       3.从事检查、考核工作,需以暗访方式进行,不宜着警服的;
       4.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5.女性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6.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民警因上述列举的特殊情况需着便装的,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在完成工作任务或上述特殊情况结束后,要着装上岗。
       二、换装时间
  在总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考虑到气候原因,为落实以警为本方针,对原有换装时间作重新调整,在季节转换过渡期实行弹性换装。具体如下:
  (一)每年1-2月,省厅机关民警在工作时间统一着冬服;3月、12月为季节转换过渡期,可着春秋服或冬服。
  (二)每年4月,着春秋服;5月、11月为季节转换过渡期,可着春秋服或夏服。
  (三)每年6-10月,着夏服。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着春秋(冬)服时,既可着春秋(冬)执勤服,也可着春秋(冬)常服;着夏服时,即可着外穿式制式衬衣,也可着夏执勤服。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提出着装要求。
       三、着装要求
  (一)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着春秋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民警戴大檐帽,女性民警戴翻檐帽。
  (二)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不系领带(遇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要自行通知系领带及领带夹);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男性民警戴大檐帽;女性民警戴翻檐帽,可穿裙子,衬衣下摆系于裙腰内。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执勤服下摆不系于裤腰内。男性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民警戴翻檐凉帽,可穿裙子(遇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要作出统一要求),执勤服下摆不系于裙腰内。
  (三)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着冬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民警戴大檐帽,女性民警戴翻檐帽。
  (四)民警着装时,要系制式腰带,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各单位要把民警警容风纪检查作为开展遵守《内务条令》夺标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自查自纠。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引导民警切实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