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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供稿部门: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关于在新建本科院校进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0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建立教学工作常态监控机制,促进学院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高质量地完成数据采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数据采集的范围为上学年或者自然年学院在基本办学条件、教学、科研等方面能够反映教学状态的基本数据。

 第四条  数据采集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数据采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数据采集工作。

(二)院数据采集领导小组下设数据采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集办),负责协调处理数据采集工作的日常事务,细化各个阶段工作安排,分解任务到各部门,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汇总审核并上传数据等。

(三)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数据采集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基本原则

(一)数据真实规范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内涵说明和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认真收集、规范填报,确保数据项的填报符合内涵要求、数据及其佐证材料准确真实。

(二)数据及时更新原则。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积累更新本部门数据,随时提供完备的评估支撑材料。

(三)第一责任人原则。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本部门的数据采集工作到位,所提交的数据准确无误。

(四)沟通协作原则。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延误填报。

(五)分散采集、集中审核原则。由各部门分头采集数据,采集办集中审核上传。

 第六条  数据采集的具体流程

 采用“分头采集、三轮审核、集中上传”的工作模式,分成四个阶段:

(一)原始数据采集。各部门工作小组按照任务要求分头采集数据,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阅后及时将采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采集办。

(二)数据集中审核。采集办对接收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验收和汇总,未通过验收的材料退回责任部门重新采集。

(三)数据录入上传。采集办将审核后的各项数据录入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并进行核对,经院长终审签字后按时上传至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网站。

(四)数据存档与分析。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数据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的整理归档,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数据依照教育部合格评估指标要求开展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汇总至采集办;采集办负责全院数据材料的整理归档,并对全院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学院分析报告提交院数据采集领导小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集办负责解释。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