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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6-09-08 00:00:00

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5年7月下发的《关于表彰2012—2014年度省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我院被授予第十二届省级“文明学校”荣誉称号。我院连续三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是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的结果。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创建下一届(第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经院党委研究,决定表彰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条件

(一)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部门

1、表彰名额

全院各部门均可申报,经学院党委研究,择优确定6个部门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部门。

2、基本条件

(1)能自觉坚持“政治建校”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治纪律和学院制度规范,抓好队伍建设。

(2)在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部门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名列前茅。

(3)在创建第十二届“文明学校”活动中成绩突出,基础扎实,富于创新,群众好评。

(二)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1、表彰名额

每个部门推荐1名,部门人数在15人以上的可推荐2

名。经学院党委研究,择优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12人。

2、基本条件

(1)能坚持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在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在创建第十二届“文明学校”活动中工作扎实,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群众好评。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部门申报,填写先进部门和个人《申报表》。

(二)考核审查。院文明办在部门和个人申报推荐基础上,

根据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现,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考核,以差额形式产生候选名单,报院党委研究审定。

(三)通报表彰。学院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部门牌匾,授

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记人民警察嘉奖一次。

三、注意事项

(一)择优推荐。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根据部门和个人在创建省级文明学校过程中的实际表现进行择优推荐。

(二)公平公正。推荐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对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请各部门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相关表格请登陆院宣传部下载打印,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要求工整,印章齐全。事迹材料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800字,可附相关表彰材料。相关材料请于  月   日前报送至院宣传部,联系人:柯臻炜,联系电话:0591-83532615,邮箱:hw200689@163.com,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