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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办法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00

(讨论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和投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福建省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校内各类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协调处理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分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对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会同招标采购办公室,审定非重大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程序的申请;

(三)会同招标采购办公室在“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选评标专家以及相应监督工作;

(四)安排专人对招标采购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受理针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相关环节的监督。完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财务部门综合性监督和教代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对招标采购操作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各类招标采购过程程序规范化和违纪违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各类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把关,按照学校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运用工程结算审计手段做好经济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

财务处负责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审核、经费使用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环节的监督把关,并负责一般项目增项审批的初审。

教代会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功能,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相关监督和沟通工作。

第七条监督人员的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项目中的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安排,参与投诉和举报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等相关情况,履行保密义务;
(六)向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

成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派出人员到招标采购现场对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受理投诉监督,是指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受理投诉和举报,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查清事实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对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调查工作应予协助和配合,必要时应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发布和资格预审方面的监督

1.招标采购信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网络)上发布;

2.接受投标报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资信条件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工作是否公平和公正;

3.是否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拒绝和排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报名的现象。

(二)确定评标专家的监督

1.评标专家小组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按照学院规定,在专家库抽选评标专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评标专家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对特殊项目,无法抽选评标专家的,是否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共同确定评标专家;重大项目的评标专家是否经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抽选评标专家和通知评标专家的过程是否严格保密,评标专家是否对自己担任项目评委的身份严格保密;

4.评标专家和参加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并检查密封情况;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开标;

3.投标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

4.评标专家是否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是否坚持“公平公正、严谨客观”的原则,以招标和投标文件为依据,按照评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或影响;

5.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有无暗示、打招呼、传信息、递条子、委婉引导等行为影响评审结果;

6.评审结果是否按规定方式确定;

7.评审结果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方式进行了公示。

 

第四章  监督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各项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福建警察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招标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二条 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提出意见,一般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确定,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三条 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案应在开标前3日,报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对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应安排监督人员准时到达招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不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但认为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确实违规和显失公平的,可行使否决权。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应积极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认真对待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师生员工和群众监督。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应按《福建警察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予以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投标人认为学院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相关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二十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招标采购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投标人名单、评标专家名单以及招标采购项目标底(预算);不得侵犯和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评审前不得对外泄露评标专家身份,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对外透露评审相关事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干涉、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评审内容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本着“质量第一、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我院招标采购项目的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或以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获得中标。违反规定者,学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党纪政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