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廉洁自律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洁自律 / 廉洁自律

关于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00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落实上级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化学院校务公开工作,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经常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重新修订学院校务公开工作意见,请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校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在学院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客观需要。全体教职工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我院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切实把校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推进我院校务公开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

凡是与学院管理、改革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社会和校内公开的事项

1、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包括工程、修缮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验收结果、决算等。

2、大宗物资采购。包括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汽车维修、定点加油、图书、教材等,都应向社会公开招标。

3、教育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代办经费的结算情况等。

4、招生事务。包括招生计划、政策,面试合格名单、招生录取名单等。

(二)在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实施方案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2、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任免、调配、评先评优、年终考评、福利分配方案等。

3、学校经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科研经费、工会经费、专用基金和学生经费收支情况。

4、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职工福利基金开支、教职工家属及子女录用、计划生育管理等情况。

5、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待遇规定。包括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立功受奖、入团、入党、非公安类学生中期选拔制度、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等。

6、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的主要形式

校务公开要坚持立足实际,重在实效,要害是公开,关键是真实,实质是监督。公开的主要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重大问题要通过教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征求意见;院领导成员每年年终述职要有教代会代表参加评议和测评。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可组织代表巡视检查有关职能部门。

2、会议形式。有的事项可在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委员联席会议上公开,也可在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例会上公开。

3、书面形式。包括发放文件或通知书,设立校务公开公示栏张榜公布。

4、宣传舆论。利用广播、校园网等形式,及时公布校务公开内容,并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畅通校务公开的联系渠道。

四、公开时限

要坚持做到“四个及时”,即政策公开及时;决定和工作过程公开及时;教工意见、建议、反馈、整改及时,决策结果公开及时;要保证公开时限,尤其是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投标等事项的公开要达到一定的时限,除有明确规定公开时限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外,其余的最短不能少于三天。

五、公开程序

职能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提交校务公开办公室,经校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通过有关载体予以公开;事项公开后,要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六、几点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学院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院的党、政、工、团组成,全面负责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暂时挂靠纪委,具体指导,落实校务公开工作。同时,设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纪委、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校务公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该公开的内容要及时主动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坚持平时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师生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学年要对学校和各单位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校,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一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党政处分。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